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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数据鉴定通用要求

分类: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:2022-11-10 8578次浏览

电子数据鉴定通用要求1 鉴定人员1.1 从事电子数据鉴定人员必须取得鉴定执业资格...

电子数据鉴定通用要求

1 鉴定人员 

1.1 从事电子数据鉴定人员必须取得鉴定执业资格。 

1.2 新入职的检验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上岗。鉴定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,培训可采用在 职、脱产或其他适当形式。 

1.2.1 当检验标准、检验方法、人员岗位和鉴定设备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。 

2 设备环境 

2.1 应配备合理的实验室环境,设置门禁管理系统,铺设防静电地板。有手机检验项目的,还应配 备必要的手机信号屏蔽设施。 

2.2 应配备计算机系统及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,及时对防入侵、防病毒软件设备进行升级。 

2.3 应配置满足电子数据鉴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,具体可参照《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》 文件执行。 

2.4 应对工具设备进行定期维护,并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。 

3 鉴定材料流转和保存 

3.1 标识 

3.1.1 在不影响读取的前提下,应在检材/样本上粘贴唯一性标识。

3.1.2 无法直接粘贴标识的,可在检材/样本的外包装上进行标识。 

3.2 交接 

3.2.1 检材/样本在流转过程中应办理交接手续。 

3.2.2 在检验鉴定过程中,应妥善保存送检材料,防止其损坏或遗失。 

3.3 保存 

3.3.1 同一案件的送检材料应集中放置于一处,放置处应标明案件唯一性标识等信息。 

3.3.2 应在专门防磁、防静电的存储环境中保存送检材料。 

4 鉴定方法 

4.1 应优先使用以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的方法。 

4.2 当没有以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发布的方法时,可根据具体鉴定要求,参照权威组织、有关科 学书籍、期刊公布的方法,自行设计制定适用的鉴定方法。自行制定的鉴定方法,在使用前应通过司法 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确认。 

5 检验记录 

5.1 检验鉴定过程中,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、客观、全面地记录,记录方式包括文字、拍 照、截图、录像等。 

5.2 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 

a) 案件编号、检材编号、鉴定要求、检材的基本属性及状态描述; 

b) 使用的鉴定方法、仪器设备、软件及软件版本号; 

c) 鉴定步骤、操作结果、鉴定对象特征、鉴定发现; 

d) 鉴定人员签名、时间记录; 

5.3 检验记录中的文字表述应准确、无歧义,拍照、录像等材料应清晰可辨识。 

6 档案管理 

6.1 应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,归档保存。 

6.2 应在鉴定完成后及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,并作好档案材料移交记录。 

6.3 刑事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,其它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5 年。保管期限从该鉴定事 项办结后的下一年度起算。 

6.4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,防止档案受损。